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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银座晶都国际大厦1号楼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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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健,195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证号:13701199010297960。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
2001年荣获济南市司法局三等功;2002年被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评为“十佳律师”;2008年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 目前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概括介绍:
马健律师是山东省知名律师,学识与经验的积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道德与责任的润泽,使他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并在当事人中备受称道。几十年的律师生涯铸就了他高度的责任感,这不仅是他的性格,更是他一直恪守的律师职业道德。他是一名实战型律师,参加过几乎所有类型的诉讼和仲裁程序,并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他一次次在法庭上以精彩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览闻辩见间无一不体现了他推理严谨、思维缜密、办事稳健的风格;他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自己的智慧和才学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他是一名学者型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仍不忘钻研法律知识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他笔耕不辍,先后曾发表《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的研究》、《企业改制、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等重要论文,在业界引起极大反响,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他是一名公益型律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他年富力强,用饱满的热情和不懈的努力,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他不欺贫喜富,热忱了解百姓诉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是一名真正兼具道德感、职业感及责任感的杰出律师。
主要业绩:
马健律师是一名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型律师,尤为擅长金融、国际贸易、民商事案件。他总共办理各类案件二千余件,先后被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逾10亿元人民币。
他自1989年执业以来,遵循职业道德、崇尚法律至上、当事人至上,已形成独特的个案研究的法律风格。他坚持实力办案为原则,合法、全面、准确、严密地分析案情,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为委托人服务。他深知作为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最大的诚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马健律师的经验十分丰富。在诉讼方面,从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直至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均参加过法庭审理。在仲裁方面,从劳动争议仲裁庭、民商事仲裁庭一直到国际上很有影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国际贸易仲裁庭均参加过仲裁审理。在所经办的民商案件过程中,倡导个案研究,合法规避法律风险。推崇用法律保护人、用智慧帮助人的执业理念。
主要案例:
案例一:博学多识,据理力争显风采
1999年在代理我市某银行诉我省某公司、某贸易公司及市某公司在新加坡进口棕榈油信用证垫付款纠纷一案中,马健律师熟练运用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程序规定,据理力辩、依法力争,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后业经济南中院一审、山东省高院二审和省高院再审程序,为委托单位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巧妙辩驳,“梦幻之星”陨落首都
2001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代理了被告山东邹平某单位与原告北京梦幻之星技术开发公司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过其数月的辛勤代理,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140余万元人民币,博得了委托单位的高度评价。
案例三:“智搏”背信马来公司,彰显中国法律威严
2005年9月30日,我国知名橡胶经销商青岛某商务公司与亚洲最大的马来西亚某树胶公司以书面形式达成天然橡胶买卖合同书,同时达成了将合同纠纷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青岛分会仲裁并遵守中国贸仲规则的合意。但在对方应履行供货义务时,由于国际橡胶市场出现涨价波动震荡,马来西亚供货商便以种种理由拒不发货。
青岛某商务公司在此情况下找到马健律师,在其建议下于2006年1月25日,委托DHL以快递的方式要求马来西亚供货商严格履行合同项下未履行部分的关于品名、数量、发货时间以及到达港的约定。该公司不予理会,并于2006年4月8日单方面强行将05JNP010合同项下剩余预付款退还给青岛某商务公司,马健律师果断建议通过申请仲裁裁决挽回经济损失。由于贸仲在青岛未设分会,对本次仲裁设置了很大的程序障碍。后经代理人认真研究,多方讨论,最终使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创了第一次在青岛设立临时仲裁庭的先例,并开庭审理了该案。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青岛某商务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马来西亚供货商向青岛某商务公司支付90余万美元的赔偿金。
仲裁胜诉后,马来西亚树胶公司根本没有主动履行的任何迹象。为此,代理律师专访了我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负责同志,并就在马来西亚强制执行进行了探讨,由于在马来西亚执行程序复杂,我使馆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催办或寻求该国权力机构督办,但确实有诸多棘手之处,且无法排除该国的执行机构借故拖延等不利因素。其间,马健律师了解到该公司的上层决策人士来我大陆商务活动较多,且在我国某市有数额很小的投资。律师抓住这一有利线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在该公司所投资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在律师建议下很快办理了限制该公司法人代表、执行主席的限制出入我国境内外的裁定,并很快将裁定经网络系统下达至我国出入境各口岸。几天内,该公司执行主席在我国广西办理回国登机手续时护照被扣押。该公司执行主席周折数日后,将裁决书所确定的90余万美元以致歉的方式分文不少汇入青岛某商务公司的账户,并承担了本案的仲裁执行费用。
中国法律界最现实的问题就是诉讼难,执行更难。在本次涉外诉讼中马建律师不仅为当事人打赢了诉讼,还运用广博的学识,结合多年来从事经济案件、涉外案件代理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帮助当事人执行到贸仲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赔偿金。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中国法律的威严,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作出了杰出贡献。
案例四:法眼识玄机,维护当事人权益
2002年,成功代理了一起虚假验资侵权案件。台湾某公司在济南开办了两家独资公司分别为某玩具公司和某餐饮公司。在成立餐饮公司时,由于餐饮公司没有美元账户,台湾某公司将48万美元放在玩具公司在某农行的美元账户上。1995年11月6日,玩具公司、餐饮公司共同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某农行出具证明,证明玩具公司的账户上的48万美元属台湾某公司给餐饮公司的注册资金,某农行应邀出具了此证明。餐饮公司据此证明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后来由于餐饮公司欠款,债权人诉诸法院,经法院调查餐饮公司属验资不实,以某农行出具虚假验资凭证为由将其追加为被告。代理人认为,某农行出具的证明并不虚假,仅证明玩具公司的账户往来情况在未变更账户名称之前玩具公司仍有支取的权利。某农行仅是资金结算、支取的中介机构。餐饮公司、玩具公司是借用账户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银行账户的借用人和被借用人承担民事责任,金融结算机构没有承担责任的先例,故某农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案经二审某农行免责。
主要业绩:
马健律师是一名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型律师,尤为擅长金融、国际贸易、民商事案件。他总共办理各类案件二千余件,先后被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逾10亿元人民币。
他自1989年执业以来,遵循职业道德、崇尚法律至上、当事人至上,已形成独特的个案研究的法律风格。他坚持实力办案为原则,合法、全面、准确、严密地分析案情,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地为委托人服务。他深知作为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最大的诚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马健律师的经验十分丰富。在诉讼方面,从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直至共和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均参加过法庭审理。在仲裁方面,从劳动争议仲裁庭、民商事仲裁庭一直到国际上很有影响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国际贸易仲裁庭均参加过仲裁审理。在所经办的民商案件过程中,倡导个案研究,合法规避法律风险。推崇用法律保护人、用智慧帮助人的执业理念。
2001年荣获济南市司法局三等功;2002年被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律师协会评为“十佳律师”;2008年被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 目前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调解中心调解员、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